印记
根据德国电信媒体法第5条规定,有信息披露义务。
drone4all
约亨·温德利希
霍尔德林大街21号
74405 盖尔多夫
德国
电话:017655867274
电子邮箱:Anfrage@drohne4all.de
AGB的
1. 适用范围、修改权、合同内容、合同当事人变更、担保
1.1. drohne4all 公司完全按照这些条款和条件提供所有交付和服务。
1.2. 除非drohne4all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,否则客户任何与本条款和条件相抵触的条款和条件,无论全部或部分,均不予承认。即使drohne4all明知客户存在与之冲突的条款和条件,仍毫无保留地提供服务,本条款和条件仍应适用。
1.3. 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也适用于双方之间的未来商业交易。
1.4. 经客户同意,drohne4all有权修改合同内容,但前提是修改内容对客户合理,并兼顾drohne4all的利益。如客户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四周内未提出异议,则视为客户同意修改合同。drohne4all将在修改通知中告知客户,如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,则修改将生效。
1.5. drohne4all公司可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(合同转让)。合同转让时,客户有权无需通知即可终止合同。
1.6. 在飞机运行过程中,保障人员生命和肢体安全绝对优先于履行合同。飞行员有权随时拒绝或中止飞行。飞行员拥有唯一的决策权。
2. 交货时间
2.1. 照片或视频记录(航拍记录)的制作可能受天气影响(太阳的位置、湿度、风、季节等)。
2.2. 客户要求的拍摄时间可以考虑,但由于天气状况、空中交通管制、飞行安全或人身伤害等原因,无法保证一定能够实现。由此造成的任何交付延误均视为双方同意。
2.3. 双方约定最长交货期为两个月。两个月后,客户有权解除合同。解除合同仅在客户立即以书面形式(信函、电子邮件、传真)通知的情况下方为有效。
3. 损失成本、合同终止
3.1. 如果由于以下原因导致与飞机约定的航班未能进行,承包商 drohne4all 公司不承担客户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:
3.2. 如果飞行员认为在约定的地点飞行是不可能的,或者不能保证生命和肢体安全(天气状况如下雪、下雨、雷暴、强风、刺眼的阳光、一般的照明条件、飞机及其遥控器的技术故障、充电技术、干扰的电力线或风力涡轮机、加油站等潜在爆炸物、缺乏安全飞行空间等)。
3.3. 飞行员生病的情况。
3.4. 特殊事件(前往录制地点途中发生事故、飞机坠毁、运输车辆发生故障)。
3.5. 如果客户取消订单,而飞行员已在前往约定拍摄地点的途中,则必须按照订单确认函的规定报销差旅费用。此外,还将收取每小时 50.00 欧元的飞行员服务费。如果客户在拍摄地点取消订单且不再需要使用飞机,也适用同样的规定。如果发生第 3.1 至 3.3 条所述的情况,承包商和客户均可立即终止合同。第 3.4 条的规定不受影响。
4. 承包商的义务
4.1. 承包商承诺立即将飞机及其控制系统的任何技术问题通知客户。通知方式可以是传真、电子邮件、信函或电话,并需留下书面记录。
5. 客户的义务
5.1. 客户明确保证其拥有下订单的一切权利。如果订单侵犯了第三方的权利,客户应承担全部责任。
5.2. 为了进行录音,客户必须提供录音地点的描述,以便承包商能够更好地评估录音的可行性。
6. 运输
6.1. 除另有约定外,包装、运输和保险费用由客户承担。drohne4all 选择运输方式和承运商。原始数据光盘、DVD 或 U 盘均已投保。收件人必须立即将收到的货物损坏情况通知承运商(例如邮政服务、DPD、UPS)和 drohne4all。
7. 使用权
7.1. 原则上,图像素材的完整使用权将转让给客户。客户只有在支付发票款项后方可行使这些权利。此外,drohne4all 保留将生成的图像素材用于自身广告宣传/参考的权利。
8. 原版印记
8.1. 未经许可,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发布我们的照片和视频素材,必须注明版权信息“drone4all”。必须以清晰明确的方式注明来源,确保照片/视频的出处和版权归属无任何疑问。否则,佣金将增加100%。用户应赔偿drone4all因未注明来源而引起的任何第三方索赔。
9. 付款条款
9.1. 我们的发票必须在发票日期后 8 天内全额支付,不得扣除或折扣。
9.2. 客户只有在支付发票后才能行使使用权。
10. 数据保护
10.1. 特此指出,drohne4all 仅在为建立和履行合同以及计费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,收集、处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数据,而无需进一步征得用户的同意。
10.2. drohne4all 特此向客户明确指出,根据目前的技术水平,无法保证互联网等开放网络中数据传输的全面数据保护。
11. 管辖权、适用法律
11.1. 如果客户是商人、公法法人、公法特别基金或在德国没有管辖地,则因本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的专属管辖地为施瓦本哈尔。
